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號

原告 蕭唯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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