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八萬八千九
百九十六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九百九十元。茲將異議狀繕本送達,並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未足之裁判費九百九十元,
逾期未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