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展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延義 被告頭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欽 被告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靜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