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紘
鍾衍立選任辯護人張明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43號、第768號、第1976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677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