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號抗告人 曾莉蓁
莊榮兆 郭至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侯志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