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德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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