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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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抗告人温○○相對人孫○○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前開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