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債權人 劉秋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秀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台中縣私立大成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說明列李秀珍為債務人之釋明及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李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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