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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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欽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判決,於同107年3月16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至被告指定之地址,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上訴人即被告陳欽麟於107年3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僅陳明理由另狀補陳,現上訴期間已屆滿逾20日,上訴人仍未補陳上訴理由。因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由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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