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債權人 葉士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瑪亞工程有限公司、 許世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瑪亞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倘為本件
債務人,併請陳報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確認聲明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