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進吉
陳文河詹秀鳳劉中潭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骰子肆顆、碗公壹個及現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進吉、陳文河、詹秀鳳、劉中潭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66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賭具骰子4顆、碗公1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200元,應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進吉、陳文河、詹秀鳳、劉中潭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骰子4顆、碗公1個及現金2,2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復據被告謝進吉、陳文河等人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證物照片11張、現場圖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