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淯陽 被上訴人 余淑婷
高銘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淑婷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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