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許明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鴻 、 許文颯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