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霆瑋被告林志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