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紹齊 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就經判決有罪即共同恐嚇取財部分,不服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於民國107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7年1月29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7年2月5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育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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