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關於兩造結婚之日期「85年12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5年10月24日」。
主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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