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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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馮金德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王鐵雄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