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 范溢庚 被上訴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經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