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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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陽光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恩 被上訴人 許德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