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吳振賓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張靜女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吳振賓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張靜女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