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郭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杰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