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許淑勤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104年10月31日│57,720元│A0000000│││1││作社營業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