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社會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 陳壽華 訴訟代理人陳鵬律師
葉禮榕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謝明儒
戴伊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社會救助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3年12月5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原處分及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8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四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法律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