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9號債權人 何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又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依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期為102年12月12日,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或表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