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 蔡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錦雲 、 吳岳科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