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漢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漢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漢雄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漢雄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1439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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