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80號聲請人 劉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薏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陳薏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