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虹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源川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8,590元。惟原告於108年6
月12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乃支付
命令之費用,原告並未補繳起訴後之裁判費,自無裁判費可得退
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