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姜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少玫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
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