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附民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抗告人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戊○○、乙○○等背信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玆查刑事部分已經本院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判,茲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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