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智民 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11月2日起至120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智民於90年11月12日簽發借據1紙,向聲請人分別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合計2,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智民僅攤還至①96年5月12日、②96年7月12日止之本息,即未再行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①1,530,934元②387,155元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又第三人吳智民於94年7月15日以買賣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據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函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黎明段733建號共同使用部份,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黎明││284│建││29│50.55│90/10000│││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637│宜蘭市校│宜蘭市黎│鋼筋混凝│第1層7│騎樓46││││119.93│平台│8│平方│全部│含共同││1││舍路29巷│明段284│土造7層│3.27│.66│││││││公尺││使用部││││65弄22號│地號││││││││││││分:黎│││││││││││││││││明段73│││││││││││││││││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