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月3日將其收押,嗣於96年7月3日延長羈押迄今,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沈培錚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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