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 曾余秀鸞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蔡寶慶 被告 曾勝同
曾勝利 余景登 律師即 蘇辨 之遺產管理人
蘇于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群惠 被告 蘇群芳 即 蘇文進 之承受訴訟人
蘇孟琳 即蘇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蘇佩忻 蘇丁福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件
應受補償人蘇辨蘇孟琳蘇群芳蘇于超 蘇群惠曾 余秀鑾 合計應補償義務人4,667,470460,2484,105,4889,233,206曾勝同417,593211,09720,816185,680417,593曾勝利417,593211,09720,816185,680417,593蘇佩忻2,099,5051,061,319104,654933,5322,099,505蘇國欽4,199,0102,122,638209,3081,867,0644,199,010蘇丁福2,099,5051,061,319104,654933,5322,099,505合計9,233,2064,667,470460,2484,105,4889,23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