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告丁○○
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律師應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出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