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 沙小字 第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遇春
被   告  伍資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4時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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