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4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陸拾元,及應自
民國(下同)9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65計
算之利息,暨自9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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