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契約書及放款帳務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