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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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邱顯興 債務人 邱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顯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邱顯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芷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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