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文慶 被告 何興旺
龍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勝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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