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311號聲明人 羅玉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月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黃月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羅慧瑛 、 羅玟欣 、 羅姷麟 、 羅嘉琳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羅慧瑛、羅玟欣、羅姷麟、羅嘉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