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4年1月27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93年11月22日於偵查中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