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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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王國強 被告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被告 龍星昇 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被告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莊財貴
裴保羅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惟因原告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而原告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貳仟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板調字第347號卷宗查明屬實,故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