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朝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交易字第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朝貴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號四樓之一。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有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朝貴因涉嫌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又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危險駕駛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逃匿情況,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4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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