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章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洪章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於同日執行羈押。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交保後,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3日裁定交保,被告亦於同日獲保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既經本院裁定獲釋,則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