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文佑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於短時間內密集行竊,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