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斌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斌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文斌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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