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見全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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