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陳金宗 等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再審被告陳金宗、 陳瑞卿 、 陳瑞琛 、 陳瑞聰 、 陳瑞陵 及 陳瑞彬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其提出再審被告陳金宗、陳瑞卿、陳瑞琛、陳瑞聰、陳瑞陵及陳瑞彬之戶籍謄本,致無從得知再審被告陳金宗是否確實死亡,亦不知再審被告陳瑞卿、陳瑞琛、陳瑞聰、陳瑞陵及陳瑞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