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調字第396號聲請人 周展極 相對人 梁力甫 (原姓名 梁力夫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潘乃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5年7月5日使用網路郵局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相對人設於北投明德郵局之金融帳戶,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該筆款項,因本件請求之金額未逾500,000元,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12樓,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相對人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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