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